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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湛江房天下  2007-12-14 09:25

一部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下称《城市规划法》)。从“城市”到“城乡”的一字之差,不仅反映出我国城市化进程全面铺开,立法机构更加注重法律实践等问题,更标明我国正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八大新意规范乡村规划

相关数据显示,到2006年年底,我国的城镇人口已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1.7亿人增长到了5.77亿人口,城镇化水平也从不到18%增长到近44%。但此过程中涉及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却一成不变。在一些城市发展中,虽然不少村镇已转变为建制镇,但城市规划法和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始终处于并行局面,法律衔接难以协调。同时,由于“一法一条例”中对于规划修编并无明确细致的规定,从某种角度上弱化了规划的法治权威性,使得地方规划变更频繁。特别是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现有一些规划甚至无法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情况严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增强法律的权威性,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即将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从八个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升级。一是将城市改为城乡,扩大规划的法律外延;二是将所编制的各类规划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编制主体及责任;三是严格编制及审批程序,用法律限制修编行为;四是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避免与其他规划发生冲突;五是明确规划同相关法律之间的权利外延;六是重新定义‘一书两证’的审核界定,在乡村一级简化审批手续;七是明确政府监督权利,为规划督察提供法律保障;八是严格规定法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规划监督被立法完善

在即将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中,第五章对规划监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增强了法律实施的刚性。在监督检查方面,城乡规划法在53条至57条中分别从两个层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级政府之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力纠正其他部门的规划违法行为;上级政府有权且有责任纠正下级政府的规划违法行为。

为保证更好地贯彻落实新法律的精神和推进依法行政,湛江市城市规划部门正在全市范围对该法进行宣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这部法律与《城市规划法》相比,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最明显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这有力避免了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的规划易随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变更而随意修改的现象。新的法律给违章建筑念“紧箍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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