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毛坯房、二手房)。
一、事项类型:公共服务事项
二、事项编码:44080000000045625026X0000300415000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事项名称: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五、设定依据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3】1号)
六、贷款对象
(一)按规定本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二)与我市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异地缴存职工(阳江、茂名、肇庆、云浮、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海口、儋州、哈尔滨、长春、齐齐哈尔),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七、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承若时限:10个工作日
九、申请条件
(一)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新购住房的有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并缴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款;
(四)符合贷款人和受托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贷款额度、比例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户贷款额度为40万元(毛坯房、二手房)、45万元(精装房);在雷州、廉江、吴川、遂溪、徐闻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户贷款额度为35万元(毛坯房、二手房)、40万元(精装房)。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汇情况、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信用状况及借款人的工作年限等确定。
2、商业性贷款额度:不限制贷款额。
(二)贷款比例
1、建行承办的组合贷款:
(1)、对无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记录,名下无住房的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5%;
(2)、对已结清购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无住房的家庭,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
(3)、对仍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二套房政策办理,首付比例不低于40%;
(4)、对所购房屋为二手住房申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的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40%;
(5)、对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存在两笔(含)以上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暂不受理其商业性个人住房申请。
2、工行承办的组合贷款
(1)、人行征信报告反映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未结清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含公积金贷款),无论名下存在多少笔已购房记录,均视同购买首套自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5%;
(2)、人行征信报告反映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存在一笔未结清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含公积金贷款),若其名下没有已购房记录,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3)、人行征信报告反映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存在一笔未结清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含公积金贷款),若其名下已有一笔(非未结清房产的)或多笔已购房记录,视同所购住房为第三套住房,暂不受理其商业按揭贷款业务。
3、农行承办的组合贷款:
(1)、对无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记录,名下无住房的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5%;
(2)、对已结清购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无住房的家庭,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首付比例不低于25%;
(3)、对仍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二套房政策办理,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三)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且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5年)。
十一、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
2、组合贷款的审批采取中心审批优先的方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办事处收到借款人所提交的贷款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心向组合贷款承办银行移交组合贷款申请材料并签发《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组织贷款承办银行对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调查、审批。
3、承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和房屋或土地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4、受托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依有关程序放款。
十二、办理材料
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只需前2项资料)需提供以下的资料:(使用A4纸复印,原件备查)
1、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口簿(复印件2份);
2、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2份);
3、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注明月均收入、职务、职称、工作年限)及银行代发工资存折或工资签领表(原件2份);
4、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复印件2份);
5、首期购房款收据或发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首期投入购买材料的票据)及首期付款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各3份);
6、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2份)和抵押评估报告(原件3份)、契税发票(复印件2份)、原业主的身份证及建行存折(复印件2份)、付款委托书(2份);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证(或产权证)以及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手续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证明、土地或房屋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7、供楼存折(复印件2份);
8、《个人信用报告》(2份);
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十三、贷款抵押
借款人所购的房屋需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将土地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十四、贷款利率
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利率公积金部分为基准利率,商业贷款部分按照承办银行现行利率标准执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
十五、还款方式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和商业部分必须采取相同还款法,可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十六、其它
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十七、办理地点: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办事
十八、办理时间:
市中心: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雷州办事处: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廉江办事处: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吴川办事处: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遂溪办事处: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徐闻办事处: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九、联系电话:0759—3310068
二十、监督电话:0759—3365773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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