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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湛江住建局出台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通知

湛江楼市   2018-08-17 18:19

[摘要] 2018年8月17日,网传一份《2018年湛江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该信息,一份名为“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8年湛江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公布,根据公布的文件显示,该通知印发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因未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证实……

2018年8月17日,网传一份《2018年湛江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该信息,一份名为“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8年湛江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公布,根据公布的文件显示,该通知印发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因未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证实,以下信息仅供观看,房天下将继续跟踪确认。

2018年湛江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房〔2018〕92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房地产企业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意识,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重点检查2016年1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建在售项目以及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三、整治重点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并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政策变化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的行为;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等行为;

6.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不执行“一房一价”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行为;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8.一房多卖或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9.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

10.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

11.采取众筹、首付款零首付、假按揭等手段,违规提高金融杠杆的行为;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行为;

13.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霸王条款、规避减轻开发企业责任、隐性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4.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15.其他不正当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1.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未取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仍未撤除的,视为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天价、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

2.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限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垄断市场、囤积房源,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联手炒房人、售房人抬高房价等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4.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5.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售)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6.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7.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8.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

10.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行为;

11.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

12.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证书挂靠行为;

13.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5月一6月)。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根据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整治重点、部门分工、进度安排等内容。

(二)开展检查巡查(6月一8月)。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主动会同价格、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巡查工作,通过对销售现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本辖区内房地产市场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重点对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信息、预售方案、销售合同、预售资金监管、宣传广告、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整改落实阶段(9月一10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及结果上报我局。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书面警示;2.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3.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4.暂停商品房销售、二手房交易网签资格;5.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6.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省督导组将不定期到各市县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通报阶段(11-12月)。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包括工作部署、主要做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情况及下步工作措施)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地方政府是主体责任,必须做到守土有责。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承担起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主动会同价格、工商、税务、宣传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创新工作模式,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开展自查和检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从严从重查处。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双随机”检查制度,力口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始终保持高压的严查态势,要真查真打、严查严打、狠查狠打。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领头的企业,该重罚的要重罚,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重点打击在房地产领域涉黑涉恶问题。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在开展日常巡查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投诉受理等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通网络投诉举报信箱,对群众的投诉举报问题以及各类新媒体、报纸等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使之制度化、常态化。着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让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应于每月2日前报送上一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表(含电子格式,下同),并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报告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汇总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汇总表》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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