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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湛江楼市   2019-08-20 17:35

[摘要] 2019年起,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城乡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精神,推动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为实现“四个走在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贡献新的力量。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坚持省级统筹,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街道、社区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作用,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全程分类,协同高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源头至末端相匹配的全过程分类运行系统。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城市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生活习惯、垃圾成分、垃圾分类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确定简便易行、可操作、可持续的实施路径,有序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立法,建立“软引导”和“硬约束”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三)工作目标。目标确立原则: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其中,广州、深圳作为国家选定的重点城市,对标世界一流湾区先进城市的水平,珠三角其他城市对标国内先进水平;粤东粤西粤北城市要达到国内平均水平,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目标任务。

主要工作目标:

2019年起,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到2020年,广州市、深圳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珠三角其他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设区城市至少有1个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不设区城市至少有1个街道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粤东粤西粤北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到2022年,珠三角其他设区城市至少有2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不设区城市至少有2个街道建成生活垃圾示范片区;粤东粤西粤北地级城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到2025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加强科学管理

(一)明确分类标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各地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情况,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细化,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和居住小区可根据区域内再生资源体系发展程度,对可回收物细化分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明确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单位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市政道路、园林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商业娱乐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其他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三)明确管理职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所负责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三、加快分类体系建设

(一)建设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体系。采取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方式,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开投放,努力提高可回收物的投放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社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建设科学合理的分类收集体系。优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布局,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地确定的分类标准,科学合理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做到标志规范、分布合理、数量满足、环境友好。鼓励使用智能收集设备,增强可回收物投放的便捷性。到2020年,各市建立有害垃圾回收处置体系网络,城市餐饮垃圾基本实现应收尽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建设完善匹配的分类运输体系。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配备满足垃圾分类运输、密封性好、标志明显的专用收运车辆,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转运系统。环卫收运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分类收运规范,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建设能力充足的分类处理体系。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焚烧为主”的原则,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设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终端处理能力,以终端处理能力倒逼前端分类。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2019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成一个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示范项目;2020年,各市完成近期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建设规范专业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向社区延伸,增强可回收物交售的便捷性,促进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推行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建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对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进行再生利用。(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供销合作总社、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促进源头减量。严控商品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推动酒店、宾馆、旅游景点景区减少或取消一次性用品免费供应。(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厅、邮政管理局负责)

四、建立长效机制

(一)落实法治保障。202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或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修订工作,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法制约束能力。研究建立限制过度包装、控制旅游住宿、餐饮业等一次性用品使用及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联合惩戒等“硬约束”机制。加强日常督促监管和指导,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资金保障,省级财政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奖补支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先进城市的奖励鼓励。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发挥中央基建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创新模式,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支持政策,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鼓励科技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推进开展垃圾治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逐步提升生活垃圾收集车辆装备、中转设施、资源化利用设施、末端处置设施的技术先进性和科技创新水平。用好“互联网+”平台,发展人工智能,强化信息化技术在垃圾分类全程体系中的应用,加强垃圾治理的科技支撑。(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

(一)广泛宣传发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挥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鼓励建设宣传科普基地,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引导,切实提高群众认识水平。试点探索生活垃圾分类账户积分制度,有效引导和促进居民科学分类。积极倡导集约、节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群众自觉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培养生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二)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党政机关、医院和公共机构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并逐步扩大到其他团体组织、经营场所和相关企业,形成党政机关带头示范、全社会普遍参与的良好局面。推动示范片区建设,开展典型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垃圾分类覆盖范围。(省能源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夯实学校教育基础。各地教育等主管部门要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加强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要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培养良好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从娃娃抓起,带动家庭做好垃圾分类。(省教育厅负责)

(四)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地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青年志愿活动,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要培育志愿者队伍,引导青少年志愿者深入基层社区,与群众面对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志愿活动的专业性。各地妇联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市政府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注重加强党建引领,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19年底前制定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推动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形成部门合力。各地要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商务、教育、文明办、团委、妇联、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协同高效的垃圾分类推动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商务厅、能源局、团省委、妇联、省文明办负责)

(三)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测评等相关考核内容。各地要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汇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特色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对各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明办、卫生健康委负责)

附:相关用语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餐饮垃圾:是指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的饮食剩余物以及后厨的果蔬、肉食、油脂、面点等的加工过程废弃物。

四、厨余垃圾: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五、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六、其他垃圾:是指前五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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